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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目前世界上共有四大地区专利,分别是欧洲地区专利、欧亚地区专利、非洲(英语)地区专利(即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法语)地区专利(即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现就最常见、最常被申请人选择使用的-欧洲地区专利,作以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申请仅限于发明专利类型,欧洲无实用新型专利(仅少数欧洲国家有);外观设计专利需另向EUIPO提出。

 

一、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地域与欧盟地域的差别

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与欧盟不同。欧盟,指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而知识产权意义上常说的欧洲,指的是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所覆盖的范围,其成员国与欧盟的成员国不尽相同,数量远大于后者。截止到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共覆盖了40个国家。

 

二、欧洲专利申请的途径及语言及程序:

 

1.申请途径

1)直接申请:基于巴黎公约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即:CN→EP→各成员国/延伸国

2)PCT途径进入:即:CN→PCT→EP→各成员国/延伸国

注意:虽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通过PCT途径直接进入,即:CN→PCT→欧洲各国,但对于以下欧洲国家,由于其关闭了PCT直接进入国家阶段的途径,因此,只能通过CN→PCT→EP→各成员国/延伸国的途径,这些国家有: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拉脱维亚、摩纳哥、马耳他、荷兰、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圣马力诺。

 

意大利(IT):申请日在2020年7月1日后的PCT申请,既可以通过向欧专局递交进入欧洲阶段申请、后续指定在意大利生效,也可以直接进入到意大利国家阶段、提起意大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塞尔维亚(RS)PCT申请进入塞尔维亚国家阶段错过原30个月期限时,可以通过缴纳额外费用获得30天宽限期。

 

土耳其(TR)PCT申请进入土耳其国家阶段错过原30个月期限时,可以通过缴纳额外费用将该期限延长为33个月。

 

3)、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三种语言任一。

4)、欧洲专利申请的基本程序为:

受理→检索→公开→审查→授权→(异议期)→生效国-领证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且申请人有义务答复检索报告。以PCT途径进入欧洲需同时请求实审,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则可以在答复检索报告的同时请求实审、缴纳相关费用。

3.需要准备的申请文件

4 常规程序及特色官文

1).主动修改通知书. Rules 161(2)/ 162 EPC

发文 日起 6个月内答复;不可延期

可放弃主动修改机会;新申请时或计划提交后主动修改使用 新申请时或计划提交后主动修改使用 新申请时或计划提交后主动修改使用 新申请时或计划提交后主动修改使用

2).检索报告

部分检索报告 partial ESR partial ESR partial ESR-2个月答复,补充检索费(审查后认为不存在单一性,可能被退回)

扩展检索报告 extended ESR extended ESR extended ESR

-- 检索报告 ESR ESR  答复期限6个月

-- 补充检索报告 supplementary ESR supplementary ESRsupplementary ESR supplementary ESRsupplementary ESR supplementary ESR  答复期限6个月

3)公布通知

4)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官文发日 4个月,可延期 2个月

5)授权通知书

发文日 4个月,不可延期

6)授权决定通知书

异议期:授权日 + 9个月

 

5.授权及生效

在办理授权手续时,除需要在规定的4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之外,还需要提交除递交语言之外的另两种语言版本的权利要求。

授权公告后,如果通过传统方式办理生效,则需要在3个月内办理生效国的登记生效手续。通常情况下,生效国的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翻译成本国语言的说明书译文,这样就会产生可观的翻译费用。但如果生效国属于伦敦协议(London Agreement)的成员国,则可减轻为只办理登记手续或仅提交翻译成本国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伦敦协议的成员国共有21个,即:

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摩纳哥、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已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参与欧洲统一专利的国家有17个(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如果想要请求欧洲统一专利获得保护,需要在授权公告后1个月内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统一专利申请。

 

对于以传统方式生效的EP(包括新制度生效前授权的EP)的国家部分具有专属管辖,除非专利持有人声明“退出(opt-out)”UPC而将传统EP的国家专利的管辖权保留在国家法院。如果本案以传统方式办理生效,请确认本案是否请求“退出(opt-out)”UPC管辖。(我方倾向建议是对于一些重要专利提出“退出请求”,避免遭到统一专利法院的单一撤销。)

 

授权公告后,有9个月的异议期,第三方可对授权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9个月之后,如果竞争对手没有提交OPT-OUT请求,可以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提交无效,如果竞争对手提交了OPT-OUT请求,则需要到各个生效国提出无效程序。

 

6.年费:授权前从申请日起第2年每年需向欧专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年费则需要向各个生效国单独缴纳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授权后,如果走欧洲统一专利获得保护,需要统一缴纳年费。

 

三、欧洲专利申请的加快程序和方法

1、提交早期审查请求(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当申请人选择PCT途径进入时,根据PCT的规定,EPO在31个月届满前不会处理该欧洲申请,除非申请人根据PCT条 约的第23(2)和40(2)条款规定向EPO提出提早审查请求。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尽早进入欧洲、尽早启动审查程序,则需要提出早期审查请求。

 

2、放弃收到Rules 161(1)/162 EPC通知:对于PCT途径进入的案件,EPO会根据 Rules 161/162 EPC的规定发出通知,申请人有权据此在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主动修改。但,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已经提交了主动修改,或者认为无需在EPO检索之前进行主动修改,则可以提交放弃主动修改机会的请求,则审查员不再签发此通知,从而尽快开始检索和审查工作。

 

3、放弃收到Rule 70(2) EPC通知:对于PCT途径进入的案件,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欧洲之前已经做了充分的检索,认为专利申请授权可能性较大,则可以在欧洲补充检索报告下发之前通过放弃收到Rule 70(2) EPC通知,不考虑检索结果而直接无条件地请求实质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Article 94(3)以及Rule 71(1) EPC,EPO会将补充检索报告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一并下发,而不是如正常情况下的根据Rule 62 EPC发出补充检索报告与关于专利性的检索意见,从而可以节省答复补充检索意见的6个月时间。

 

4、利用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途径:欧洲目前与中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签订有 IP5 PPH协议,又分别与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和新加坡签订有PPH/PCT-PPH双边协议。当这些国家的审查结果中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且与进入欧洲的权利要求有对应关系时,申请人可向EPO提出PPH请求以加快欧洲申请的审查。

 

5、PACE程序:即 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此程序因没有额外官费产生、不用提交证明文件且效果明显而受各国申请人欢迎。但自2016年1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对PACE程序进行了修改。

在新的PACE程序下,申请人需要注意:检索阶段与实审阶段应分别提出PACE请求,而在旧的PACE程序下,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个PACE请求而同时加快检索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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